[置頂] 包裝專利 侵權
專利法
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
第 一 章 總則
第 1 條 為鼓勵、保護、利用發明與創作,以促進產業發展,特制定本法。
如果有他人拿人家的專利來招商,這明顯是違反了專利法的本意。
而且,有 欺騙 他人使人犯罪的嫌疑。
被騙了,不小心還被當共犯,還都是刑法,不能和解...
專利損害賠償及訴訟
第八十五條
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,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:
一、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。
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,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,
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,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。
二、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。
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,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。
除前項規定外,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,因侵害而致減損時,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。
依前二項規定,侵害行為如屬故意,法院得依侵害情節,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。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。
第八十六條
用作侵害他人發明專利權行為之物,或由其行為所生之物,得以被侵害人之請求施行假扣押,
於判決賠償後,作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。
當事人為前條起訴及聲請本條假扣押時,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准予訴訟救助。
第八十九條
被侵害人得於勝訴判決確定後,聲請法院裁定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,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。
第一百二十五條
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製造該物品,致侵害其專利權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立法院三讀通過,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總統令修正公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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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幾年前的台灣是世界名牌代工(OEM)
那時的台商,為了接國外的訂單,攪盡腦汁...
外國品牌和專利的侵權聲明在工商界裡滿天飛...
相對的.那時的台灣也是仿冒出名,
所以...如何找侵權,我們也受教不少.
如何保護自家專利,廠商也教了我們很多.
因為,我們要幫他們設計,做,登廣告和行銷.
可惜,因為合作的都是外銷與進出口商和代工廠.
他們現在都成了大陸台商...
被誤導侵權...
記得以前有位台灣發明協會理事的客戶說...
市面上仿的很快,有些人被仿冒誤導,
不知道那有專利而跟著做(很賺).
等到收到存證信函時都已來不及後悔沒查清楚.
後果...
(網路上有不少判賠的實際案例,嚴重的還要坐牢.)
所以,人家知道要申請專利,就是要保護自己的權利.
也就...不是人家不抓,而是人家還不知道你在那裡.
除非人家有對外聲明,大家可以無償使用.
而你有這方面的證明.否則...事實就是"侵權"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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